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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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制度无疑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明确规定,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被害方享有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性权利。因此,若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受害人完全有资格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针对盗窃这一类非物品损毁类型的案件,受害人无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补救方式仅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赃物实行追缴或是命令犯罪者赔偿损失。然而,即便经过上述措施后,仍旧未能完全挽回损失的话,被害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民事诉讼。

侵占罪通常不会直接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需要受害者主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启动法律程序。要是受害者因为这个受到了实际物质损害,那得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案当事人无法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为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和处置受害人的财产,所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判决追回被骗财产或者赔偿受害人,无需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诈骗案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无法通过该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其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国家廉政体系和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完善,而非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或私有财产权益。贪污罪破坏了社会公平和信任的基础,对国家财政安全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构成了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