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里排第三。
破产财产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接着按顺序清偿。
2.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欠职工的
工资、补助等;
第二顺序是除特定
社保外的费用和所欠税款。
3.普通债权基于合同、
侵权等产生,若财产不够还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4.不同法律场景中,债权清偿顺序会有变化。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小胡、小丽、小静等是该公司的普通
债权人,他们基于与公司的合同产生债权。
公司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开始进行后续清偿。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和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较多,到清偿普通债权时,破产财产所剩不多。小胡等普通债权人认为应优先满足他们的债权,而职工方则强调自身权益应先保障,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按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处于第三顺序。小许公司的清偿应遵循此顺序。
2、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所以在本案中普通债权应按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小胡等普通债权人要求优先受偿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不同法律场景下债权清偿顺序可能不同,但本案适用上述一般清偿顺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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