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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30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1.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看这些:
申请人有主观恶意,像明知他人商标有影响还抢注
与被抢注方有特定关系且知晓商标情况;
被抢注商标已有一定影响;
注册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用;
高价转让或授权谋取不当利益。
2.若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局能主动宣告商标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在规定时间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保障市场公平和他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的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且有一定使用范围,便利用与小胡曾有过的合同关系,知晓其商标情况,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小朱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而是打算将其高价转让给小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小胡商标有一定影响,利用合同关系抢先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符合恶意抢注商标认定中申请人主观恶意这一因素。
2、小朱与小胡存在合同关系,知晓小胡商标情况,满足申请人与被抢注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系这一条件。
3、小胡的商标已在一定范围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被抢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4、小朱注册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还打算高价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符合恶意抢注商标认定的其他因素。因此,小胡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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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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