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老板指出员工工作问题,未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通常不构成
侵权。
2.老板编造
虚假事实诋毁员工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如说
贪污等,可能侵犯名誉权;
披露员工私密信息,像健康问题等,可能
侵犯隐私权。
3.员工可先与老板沟通停错。
若老板拒绝且
情节严重,可收集录音等
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
民事诉讼,要求老板担责,有损失可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员工,老板小胡在工作会议上对小朱进行批评。小朱认为老板是在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他,说他贪污、品行不端,导致他在同事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老板小胡则称只是一般性地指出小朱工作中的问题,并非恶意诋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老板小胡只是一般性指出小朱工作问题,未侵犯小朱
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定权利,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小胡若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小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2、小朱可先与老板小胡沟通,要求停止不当行为。若小胡拒绝且情节严重影响小朱权益,小朱可收集录音、
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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