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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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法律上,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则视为对夫妻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若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处理,否则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并由其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

法律上,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则视为对夫妻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若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处理,否则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并由其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判断需考虑具体情况:如全额用婚前财产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储蓄购房,仅形态转变,不改变财产属性;若共同还贷,未还部分及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双方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具法律约束力;特殊情况下,即使用婚前财产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也算共同财产。

女方婚前购房,婚后独自还贷,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购置并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因此,这栋房产应被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