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团伙盗窃45万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而言,
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2.
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在团伙中的作用、有无
自首、退赃等情节。
若起次要作用且有积极退赃等表现,可能会
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组成盗窃团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他们精心策划,趁夜潜入多户人家及商铺进行盗窃。经过一段时间的作案,警方最终将他们抓获,经统计,三人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5万。三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小朱认为自己在团伙中作用较小,不应与其他两人同罪。
案情分析:1、三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
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5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2、虽然小朱称自己在团伙中作用较小,但需综合整个
犯罪过程中各成员的行为、分工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
从犯。若经调查认定小朱为从犯,在量刑时可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若不能认定为从犯,则应按
共同犯罪处理,根据三人共同盗窃的数额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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