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知情方可
起诉。
在
担保事项中,若一方以夫妻名义提供担保,另一方不知情,此情况可能侵犯不知情方权益。
2.法院会审查。
法院会考量该担保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
若未用于,一般不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3.维护自身权益。
不知情方起诉可要求确认担保与自己无关,避免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为小胡的一笔
债务提供了担保。后来小胡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担保责任,小朱无力全额承担。债权人知晓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关系后,便将两人一同起诉至法院。小丽称自己对小朱的担保行为毫不知情,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的担保行为未取得小丽同意,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担保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担保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小丽无需对该担保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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