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愿
清算情形:
当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出现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解散,都可自愿清算。
2.
强制清算情形:
公司被依法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股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法院判决同意的。
出现以上情形,公司要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理
债权债务,保障股东和
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后,小朱认为公司应立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小李觉得可以再观望一段时间,小胡则认为公司经营管理未出现严重困难,没必要这么着急清算。三人为此产生了分歧。
案情分析:1、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属于自愿清算条件,公司出现此情形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所以小朱要求立即清算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小李的观望态度和小胡认为无需清算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这一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及时进行清算以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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