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公司
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股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再按程序
清算注销。
2.尝试与不同意注销的股东协商,进行
股权回购,让其退出公司,以推进注销。
3.若无特别约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符合法定程序,也能
注销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小朱和小李认为公司发展前景不佳,决定注销公司,但小胡坚决不同意。小朱和小李提出,要么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完成清算注销,要么对小胡的股权进行回购使其退出公司,以此来实现公司的顺利注销。小胡对此均不认可,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公司的存续,三方陷入争议。
案情分析:1、若公司章程规定了解散事由且该事由已出现,或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小朱和小李作为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注销。
2、小朱和小李可以尝试与小胡协商进行股权回购,使其退出公司,若协商成功也能让公司顺利注销。
3、若股东间无特别约定,只要小朱和小李的表决权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符合法定的注销程序,可直接对公司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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