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合法有效债权需在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前形成。
2.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不合理买卖财产或为他人
债务担保等,且相对人知晓这种情况。
3.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对小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形成于小许的处分行为之前。后来小许为了逃避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
房产转让给小胡,且小胡知道小许此举会影响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得知此事后,要求撤销小许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但小许和小胡认为小朱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
债权人撤销之诉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发生于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前,本案中小朱对小许的债权符合此条件。
2、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小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且
受让人小胡知情,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满足此情形。
3、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小朱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自小许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未消灭,有权要求撤销小许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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