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虽无独立
法人资格,但作为总公司依法设立且领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经营资格,可在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
2.分公司签合同后若无法履约,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债权人可找总公司负责。
3.分公司超
经营范围签合同,不违反限制、特许、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依然有效。
交易方要关注总公司的相关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
公司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领取了
营业执照。小何与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但分公司后续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小何认为分公司有问题,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而分公司称自己无独立法人资格,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却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经营资格,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
签订合同。本案中,分公司与小何签订的合同符合规定。
2、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无法履行
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小何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分公司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小何应向总公司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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