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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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所资助购买的房产归属通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共同财产应按夫妇双方的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将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婚后父母所资助购买的房产归属通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共同财产应按夫妇双方的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将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婚后购房的物权归属,应根据父母出资额和房产证登记情况评估。若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该子女的赠与,属其个人财产。若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除非证明是赠与,否则通常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父母资助购房时,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若一方父母首付,双方共同还贷,首付款视为赠与,房产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此原则分割离婚房产。

关于婚后公公婆婆全额购房及房产登记问题,房产若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属家庭共有。若登记为公公婆婆所有,则房产归其所有,亦不属家庭共有。若房产同时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协议或规定。因此,购房登记需谨慎,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男方通常承担房屋责任。若男方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且房产证书仅登记男方名字,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首付和婚前偿还贷款部分不属于女方权益。女方欲将婚后首付及婚前偿还贷款部分纳入共有财产,可至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