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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标准及结果是什么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1.盗窃罪定义:
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
2.成立标准:
数额上,一般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各地可调整;
行为上,二年内三次以上算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住所算入户盗窃,带违禁器械算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偷随身财物算扒窃。
3.处罚结果: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处三年以下刑;
数额巨大,处三年到十年刑;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刑甚至无期,还会有罚金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年内连续在商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行为共四次。其中在商场扒窃小胡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在公交车上扒窃小丽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0元。小朱被警方抓获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每次盗窃数额不算大,不应受到重罚。

案情分析:

1、从行为标准来看,小朱在一年内盗窃四次,符合“多次盗窃”的成立标准,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从数额标准来看,小朱盗窃现金及手机价值共5000元,已达到一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范围。因此,小朱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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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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