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判决结果如何
时间:2025.07.29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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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
股权为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其可自由转让,判决会认定转让有效。
2.若股权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
善意取得(受让时善意、付合理
对价且已办变更登记),法院认定
转让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要求转让方
赔偿。
3.若第三人非善意(明知共有仍受让或未付合理对价),法院可能认定转让无效,支持另一方恢复
股权登记诉求。
4.若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违反章程转让效力可能受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名下有
公司股权,他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将股权转给小胡。小丽发现后,认为该股权是婚后取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无权擅自转让,要求恢复股权登记。小胡称自己受让时并不知晓股权为夫妻共有,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变更登记。小朱则表示自己认为这是
个人财产有权转让。另外,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相关规定。
案情分析:1、需判断该股权性质,若为小朱婚前个人财产,其有权自由转让,转让行为有效。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要看小胡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小胡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转让合同有效,小丽只能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若小胡非善意,如明知股权为夫妻共有仍受让或未支付合理对价,转让行为可能无效,小丽要求恢复股权登记的诉求可能被支持。
2、还要审查公司章程,若小朱转让股权违反章程规定,转让效力也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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