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知道
夫妻财产约定时,夫妻一方对外
债务以
个人财产偿还。
夫妻一方需举证第三人知晓约定,像书面告知记录、
证人证言等。
此时,第三人不能要求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债。
2.第三人不知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其无对抗效力。
一方债务按
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可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债,这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总之,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知晓,举证在夫妻一方。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小朱因生意周转,向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小胡要求小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小丽称有财产约定,该债务是小朱
个人债务,应由小朱个人财产偿还。小胡则表示不知二人有此约定。
案情分析:1、若小朱能拿出书面告知记录、证人证言等
证据证明小胡知道其与小丽的财产约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小朱对外所负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小胡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若小朱无法证明小胡知道该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小胡不产生对抗效力,此债务通常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胡可以要求以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来
清偿债务。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晓该约定,且
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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