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抵押权已登记,
债务人私自变卖
抵押物,转让行为一般不影响抵押权,
抵押权人仍能优先受偿。
若
受让人代债务人偿债消灭抵押权,转让有效。
2.若抵押物未登记,受让人不知情、付合理
对价且完成交付,可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不能对抗。
此时抵押权人可让债务人另提供
担保或提前偿债,不履行可追究
违约责任。
3.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为向小许借款,将自己的
汽车抵押给小许,未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小朱未告知小许,便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车辆交付。小许得知后,要求小李归还汽车,小李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因抵押物汽车未经登记,且受让人小李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可取得汽车所有权,小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小李。
2、在此情况下,小许可要求小朱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
清偿债务。若小朱不履行,小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另外,小许还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小朱与小李之间的汽车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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