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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数额不够是否构成普通诈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1.合同诈骗数额未达立案标准,若满足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也可能按普通诈骗罪论处。
2.合同诈骗发生于合同签订、履行时,侵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权
普通诈骗是直接骗财,仅侵犯公私财产权。
3.行为在合同场景中,未达合同诈骗数额标准,但符合普通诈骗“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等要件,可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判断需综合多方面情况。
4.未达任何罪名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小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部分货物质量情况,小许按合同交付了货款。经查明,小朱的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小许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诈骗,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朱则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侵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权;普通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权。小朱虽在合同场景中实施行为,但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标准。
2、若小朱的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要件,可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数额较大”一般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需综合行为方式、主观故意、财物交付等情况判断。若未达任何罪名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但小朱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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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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