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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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提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需的支付结算等服务累计金额达四十万元以上即视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将面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单独或合并处罚金的刑事制裁。

按照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要是有人明明知道别人在用信息网络做坏事,还帮他们搞什么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帮助啥的,而且这种行为实在是太严重了的话嘛,那这个人就有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罚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从轻处罚。

在涉及到帮信罪且非法获利额高达五万元的情况下,通常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具体的判罚标准可分为几类:首先,如果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话,将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其次,如果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了五万元及以上,也属于较为恶劣的情况;再者,如果违法所得累积超过了一万元,同样会被视作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若为了三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帮助,也将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此外,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如果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另外,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以上的行为,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初犯涉案流水四万元的量刑问题纵使存在帮信之行为亦未必即构成帮信罪,以涉案金额仅达四万而未超支付结算额二十万及违法所得一万元之帮信罪立案标准为例,此时并不能断言其已构成帮信犯罪。然而,对于该种情形是否将被判定为帮信罪,则需结合具体情况与获得利益之数额进行考量。通常而言,帮信罪的判决结果包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