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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需要本人同意吗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1.借款担保要本人同意。
依据相关法律,保证合同是保障债权,约定债务人不履约时,保证人担责的合同。
2.合同订立讲自愿,本人没同意担保,就无真实担保意愿,保证合同不成立
3.未经同意被登记为担保人,不用担责。
他人冒用名义签合同属无权代理,对本人无效。
4.只有本人明确表示愿意担保,保证合同才合法有效,本人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许借款,小许要求小何提供担保人。小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何登记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能偿还借款,小许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表示自己从未同意为小何的借款提供担保,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原则,小胡未同意提供担保,不存在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2、小何冒用小胡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小胡不发生效力。所以小胡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只有本人明确作出愿意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合法有效,担保人才会受其约束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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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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