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承包人要及时了解在建工程转让情况,掌握转让进度和相关信息。
2.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书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确自身权益。
3.若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或
仲裁等法律途径,请求确认并实现优先权。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将在建工程发包给小李公司施工,工程建设期间小朱公司因资金问题将该在建工程转让给小胡公司。小李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对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小朱
公司转让工程未保障其权益,双方就小李公司能否对转让后的工程行使优先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承包人小李公司在完成工程建设且发包人小朱公司未支付
工程款时,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虽然工程已转让给小胡公司,但只要小李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其依然可以对转让后的工程行使优先权,小朱公司不能以工程转让为由对抗小李公司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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