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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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欠钱的那个人死了,他的东西没人要也没人给他的话,那这些东西就会被国家拿来做做好事;如果这个人活着的时候就是属于那种大家一起干活的单位里面的人,那他死后的那些遗产就属于这家单位。这就说明这个人死了以后,他剩下的那些东西并不会直接拿来还债,而是按照国家或者单位的规矩去分配。所以,咱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继承和无人继承遗产怎么处理的规定来解决。

如果这个欠债的人死了以后,没有人来接手他的财产,也没有别人愿意接受他的遗产作为赠送,那这些东西就会自动归属于国家。然后,国家会拿来用于做些公共的事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个人在世的时候是属于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那么他死后留下的遗产就会被这个组织收走。所以如果这个欠债的人没有人,而且也没有什么遗产可以用来还债的话,那债权人可能就不能通过继承遗产这种方式来收回自己的钱。

如果一个人去世了没留下家属也没有亲朋好友给他在遗嘱里留些财物啥的,那这些东西就会被政府拿走,用在公共福利上;要是这个人活着的时候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那他死后的遗产就会归那个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说,如果一个欠债的人死了以后,他的遗产既没人继承也没人接受遗赠的话,那这些遗产就会被政府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收走,而不是让他的家人来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应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最大受限,对被继承人必须依规定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的继承人,都需要对被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下来的遗产价值限度内的相关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总值无法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便可选择置之不理,不去承担那些超越其所能承受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明文规定,无人继承又无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收为国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发展;若逝者在世时系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该部分遗产应归属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有。换句话说,若债务人身亡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既无人继承也无有效遗嘱指定受益人,则此等遗产便会按照上述法律法则归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非由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