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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7.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这有利于法院对被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理。
2.若保险合同协议管辖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选择权。
3.因海上保险合同产生的代位追偿权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能发挥其专业优势处理此类特殊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车借给小胡使用,小胡驾驶时与小丽的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小胡负事故全责。小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对小朱进行了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欲起诉小胡和小丽要求赔偿,但对于该代位追偿权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案中,如果适用该规定,保险标的物是车辆,相关法院有管辖权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代位追偿权纠纷基于小胡的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行为地和小胡、小丽住所地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最终管辖法院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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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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