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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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三期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遭遇解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女职工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月薪为8000元,那么她应该获得的赔偿金为56000元(2.5个月×8000元×2倍)。

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首先,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孕妇没签合同被辞退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及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双倍计算,比如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是5年,赔偿金是5个月的双倍工资。不管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都不能无正当理由辞退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