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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7.2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442人
律师解析: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破坏交通设施。
2.实施了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如破坏轨道、桥梁等。
3.该行为造成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比如导致车辆倾覆、人员伤亡等。
4.损坏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货车行驶时,因疏忽操作,撞到了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杆。信号灯杆严重损坏,导致该路段交通信号紊乱,车辆通行受到较大影响。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小朱承认自己是因注意力不集中才撞到信号灯杆。但小朱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严重责任,而执法部门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小朱过失损坏交通信号灯杆,导致交通信号紊乱影响车辆通行,符合该罪中对交通设施造成破坏并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虽然小朱并非故意,但过失犯罪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造成了交通秩序的混乱,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考量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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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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