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需满足以下条件:
财务状况:
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低于此比例需符合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循准则制度,近三年及一期财报无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所涉事项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已消除。
合规运营:
公司章程合法,“三会”和独董制度健全。
36个月内未受证监会
处罚,12个月内未受交易所谴责。
无擅自改变前次募资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情况。
同时要符合证监会其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打算申请增发新股。然而,在财务状况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略低于百分之六。同时,公司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小朱认为所涉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但部分股东对此存疑。在合规运营方面,公司虽各项制度健全,但曾在十二个月前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这引发了能否顺利申请增发新股的争议。
案情分析:1、在财务状况上,虽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略低于百分之六,但需进一步查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确定所涉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需专业评估及充分
证据支撑。
2、在合规运营方面,公司十二个月前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不符合“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条件,可能导致增发新股申请受阻,需综合考量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补救措施。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