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
合同诈骗中的
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时虚构或冒用身份、资质,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履行能力:
签约时无履行能力,事后也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可认定有此目的。
3.履行行为:
有能力却不履行,或只履行小部分诱骗对方,应认定。
4.财物处置:
取得财物后挥霍、用于非法活动或转移隐匿,可认定。
5.违约态度:
违约后不担责,逃匿或推脱,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要结合全案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了自己的
经营资质,且实际并无
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签订后,小朱未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仅履行了极小部分,诱使小丽继续交付货物。小朱取得货物后,将其用于挥霍。后来
合同违约,小朱既不积极承担责任,还推脱逃匿。小丽认为小朱构成合同诈骗,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暂时困难并非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分析:1、从
行为人主体资格看,小朱签订合同时虚构经营资质,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2、就履行能力而言,小朱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且事后未积极创造条件履行,符合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从履行合同行为方面,小朱仅履行小部分诱使小丽继续履行以骗取财物,应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4、对财物的处置上,小朱将取得的货物用于挥霍,也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5、违约后小朱不积极承担责任而是逃匿推脱,进一步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全案,小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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