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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时,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
1.时间性:
犯罪中止需在犯罪预备到实行阶段发生。
一旦犯罪既遂,就无法成立中止。
2.自动性:
行为人要主动放弃犯罪念头,而非因外界阻碍被迫停止。
3.有效性:
行为人放弃犯罪或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若没阻止结果出现,不算犯罪中止。
如主动放弃杀人并送医避免死亡,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情回顾:

小朱预谋杀害小胡,准备好凶器并前往小胡住处。在即将动手时,小朱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杀人的念头,扔掉凶器转身离开。小胡发现小朱后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称自己已经放弃犯罪,不应再被追究责任,但警方认为他有杀人的前期准备行为,仍需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时间性来看,小朱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尚未造成小胡死亡的犯罪结果,符合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条件。
2、就自动性而言,小朱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非因外界不可克服的障碍而停止。
3、关于有效性,小朱放弃犯罪后未造成小胡死亡的结果,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判断,小朱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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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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