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无统一最晚期限,有两种决定情况,一是判决时法院决定,二是服刑中监狱、看守所提出。
2.
执行期限由监外情形决定,严重疾病
保外就医,到病愈或不符条件为止;
怀孕或哺乳妇女,到婴儿出生后合理期限止;
生活不能自理者,到能自理时结束。
3.监外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要收监;
刑期届满则办理释放。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
判刑入狱,服刑期间小朱突发严重疾病,监狱为其申请了
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保外就医。一段时间后,监狱认为小朱的病情已得到控制,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小朱认为自己的病还未完全痊愈,不应被收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监外执行分为法院判决时决定和服刑期间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两种情况,执行期限取决于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小朱是因严重疾病保外就医获得监外执行。
2、因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限通常到疾病痊愈或经治疗后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刑期届满,则应办理释放手续。本案中若小朱确实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监狱收监决定合法;若小朱仍需继续保外就医,则监狱不应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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