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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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先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以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含人身性质的商业保险,如人寿保险。对不含人身性质的商业保险,可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分红保险若具人身特性,法院不执行;否则,法院可能冻结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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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限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