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住所分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
固定住处是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地市县的合法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嫌疑人、被告人,可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涉嫌国安、恐怖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不得在
羁押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要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
家属。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小朱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无固定住处,且在其临时居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对小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然而,执行后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小朱家属,小朱家属发现小朱失联后
报警,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小朱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无固定住处,且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小朱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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