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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最轻判几个月以上怎么算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1.拘役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少于一年。
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也就是判决生效之日。
3.一审宣判后,若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考验期从期满日起算;
若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小朱认为缓刑考验期应从一审宣判之日起算,而法院告知他缓刑考验期应从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小朱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缓刑考验期应符合此规定。
2、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本案中,一审宣判后小朱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所以缓刑考验期应从期满之日起算,而非一审宣判之日,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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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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