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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外,以下情形也构成抢劫罪:
1.携带随时可能使用的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定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财物,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定罪。
4.抢劫违禁品以抢劫罪定罪。
5.抢劫赌资、赃款赃物一般定抢劫罪,但仅抢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一般不定罪。

案情回顾:

小朱在街边抢夺了小丽的钱包,抢夺时其衣服口袋里装着一把匕首,且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小胡、小静等人聚众“打砸抢”,毁坏并抢走了小商店内的财物,小胡是此次“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小李在盗窃得手后,为抗拒失主小朱的抓捕,当场对小朱使用暴力。此外,小朱还抢劫了赌场内的赌资。

案情分析:

1、小朱携带匕首抢夺小丽钱包,匕首有随时使用可能性,根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小朱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劫罪。
2、小胡作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毁坏并抢走小商店财物,按照规定应对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小胡构成抢劫罪。
3、小李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所以小李构成抢劫罪。
4、小朱抢劫赌资,一般以抢劫罪定罪,故小朱抢劫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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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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