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组织
卖淫罪立案不受时间限制。
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要
立案追诉。
2.“他人”包含男女。
“组织”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窝点,集中控制分散卖淫行为,像安排调度人员卖淫。
3.不管被
组织卖淫的人数和次数,只要实施组织行为,就构成此罪,要依法追究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将小丽、小静等多名女性聚集起来,建立了一个卖淫窝点。小朱负责安排、调度小丽和小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对她们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控制。虽然被组织卖淫的次数不算多,但这种行为被警方发现并查处。小朱认为自己组织的人数和次数不多,不应构成
犯罪,而警方认定其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招募、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他人”包括女性,小朱通过招募、引诱小丽和小静等人,将她们集中起来进行卖淫活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
构成要件。
2、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并不受被组织卖淫的人数多少、次数多少的影响,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该罪。所以小朱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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