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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哪些样的条件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成立教唆犯需满足主客观条件:
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方式有劝说、请求、挑拨等。
教唆内容要具体明确,能让对方产生犯罪意图,且教唆行为与对方实施犯罪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既认识到教唆会使对方犯罪,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无教唆故意,因言语不慎引发他人犯罪意图的,不构成教唆犯。

案情回顾:

小朱为报复仇人,劝说小李去伤害仇人。小朱详细描述了伤害方式和时间,并承诺事后给予小李一笔报酬。小李原本没有伤害他人的想法,但在小朱的劝说和利诱下,产生了犯罪意图,按照小朱的指示实施了伤害行为。然而,小胡认为小朱只是随便说说,并非真的想教唆小李犯罪。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来看,小朱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其采用劝说和利诱的方式,教唆内容具体明确,使得小李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了伤害行为,教唆行为与小李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从主观方面来看,小朱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他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小李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非如小胡认为的随便说说。所以,小朱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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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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