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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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寻觅无果,债务人又处于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日期之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便得以援引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代表着,假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法院往往会对此抗辩予以认可,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存在特殊状况。然而,若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障碍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人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暂时停止。

若在债权方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法定时效已逾越,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员的请求。一旦债务人被正式宣布为失踪人士,则依据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之财产将由其财产监护人负责妥善保管,同时,财产监护人需从失踪人的资产中支付所有未清偿的税款、债务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若遇寻觅债权债务人过程中的艰难,诉讼时效已然过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倘若在此关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等诸多阻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将被暂时停止。待这些阻碍得以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表明诉讼时效已过。

关于诉讼时效过期的债务偿还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不能够被免除偿还责任的。当债款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进行友好磋商,尝试请求对方自觉履行偿付义务。但是,若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内,有关各方就原本存在的债务达成了全新的还款协议,那么这便构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份新的还款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债权诉讼时效到期通常意味着自然之债,不受法律约束。但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双方新协议、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的签字或后续出具的还款计划等文件,都可能使过期债权重新获得法律支持和保护,原有债务关系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