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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减半达到刑事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1人
律师解析:
1.若有曾因盗窃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行政处罚等8种情形,盗窃“数额较大”标准按一般标准的50%确定。
这8种情形包括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突发事件地盗窃、盗窃特定困难群体财物等。
2.符合上述情况,盗窃金额减半后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就满足盗窃罪刑事立案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小朱趁小丽家中无人,潜入其家中盗窃财物。小朱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达到当地一般盗窃“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小丽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盗窃数额未达当地一般“数额较大”标准,不应构成盗窃罪,而警方认为应按相关规定对其刑事立案。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小朱曾有盗窃刑事处罚的前科,此次盗窃金额达到当地一般“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符合盗窃罪刑事立案条件
2、小朱以盗窃数额未达当地一般“数额较大”标准为由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警方对其刑事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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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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