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指定
监视居住的场所不能是
羁押或办案场所,应能满足被监视人生活休息,方便监视管理和保障办案安全。
2.涉嫌国安、恐怖
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也可指定。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要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
家属。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认为在小朱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对小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小朱家属得知后,质疑指定的居所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不符合规定,且认为未及时通知家属。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且
保证办案安全。若小朱家属质疑的指定居所是专门办案场所情况属实,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符合法律要求。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若经调查批准程序合法,则此点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若未及时通知且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公安机关存在程序
违法。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