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重大
犯罪集团案、
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按上述期限无法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3.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徒刑,依前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重大盗窃犯罪被警方
逮捕,进入侦查
羁押阶段。最初,
侦查机关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但由于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犯罪集团作案手法隐蔽,取证极为困难,两个月
期限届满时未能终结侦查。侦查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然而延长后仍无法完成侦查。此时,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准备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小朱
家属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再延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延长一个月,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侦查机关准备再次申请延长有法律依据,小朱家属的异议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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