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若多次聚众斗殴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
处罚金。
3.一人
同时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要
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与最高刑期间酌情定刑,管制最高三年,拘役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二十年,超三十五年最高二十五年。
案情回顾:小朱因琐事与小胡产生矛盾,随后小朱纠集小李等多人,小胡也召集小丽等一伙人,双方在街头进行聚众斗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后,小朱仍不罢休,又多次纠集人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挑衅、骚扰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两个
罪名。
案情分析:1、小朱纠集人员与他人进行聚众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
构成要件,应按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若不存在多次聚众斗殴等加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小朱多次纠集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由于小朱同时触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即分别
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且要遵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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