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日期自交付执行起算。
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从
判决生效执行时起算;
服刑中适用,从批准决定日起算。
3.监外执行期计入服刑期,但非法获监外执行或脱逃期间不计入。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
判刑,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小朱认为监外执行日期应从自己离开看守所那天起算,而
司法机关认为应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起算。后来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一段时间后被抓回,小朱主张脱逃这段时间应计入服刑期,司法机关则表示脱逃期间不计入。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在法院决定时即适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日期应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起算,所以司法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小朱认为从离开看守所起算没有法律依据。
2、法律明确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小朱脱逃的这段时间不应计入服刑期,司法机关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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