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任何司法程序的处理过程之中,总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境况,例如,负责案件审判过程的相关工作人员如若与某个特定一方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经济利益关联,这无疑将使得案件审判陷入不公正的困境。当当事人遭遇这种境遇之时,他们自然享有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力,以使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有更为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待遇。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回避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人民法院应于收到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并向复议申请人发放通知书。如果审判人员判断自身与该案件存在利害或其他关联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此等规则亦适用于书记员、口译员、鉴定师以及勘验人等各类工作人员。然而,涉及到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事项,将由审判长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最终决定。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判人员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制度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等,由审判长最终裁定相关人员的回避事宜。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相关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在行政诉讼活动当中,审判人员如果存在这些情形,一般都应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此时由法院来审查,可以适用指定管辖的制度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申请整体回避的,那么该法院就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