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是达到一定年龄、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行为会损坏文物,还希望或任由结果发生。
3.客体:
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4.客观方面:
故意做出损毁上述文物的行为,方式多样。
过失损毁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游手好闲的青年。一日,他来到一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游玩。小朱为了寻求刺激,故意用石块捣毁古建筑上雕刻精美的部分。该古建筑的管理人员发现后
报警,小朱被警方带走。小朱辩称自己不是故意要损毁,只是一时好玩。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用石块捣毁古建筑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文物损毁,却为了寻求刺激而实施,属于
间接故意。
3、客体上,该古建筑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小朱用石块捣毁古建筑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行为。所以小朱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其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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