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公款300万,用于非法活动,或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属
数额巨大。
若不退还,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300万以上、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5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3.法院
量刑会综合挪用时间、是否退还、用途等情节。
提起公诉前退还,可从轻;
情节轻微,可减免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系某单位财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00万元。小朱将其中200万元用于赌博这一非法活动,另外200万元投入股市进行营利活动。三个月内,小朱并未归还该笔公款。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
报案,小朱被依法
逮捕。在提起公诉前,小朱退还了部分挪用款项。
案情分析:1、小朱挪用公款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2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依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才属“数额巨大”,小朱虽未达对应“数额巨大”标准,但也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的情形。
2、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挪用时间、是否退还、挪用用途等情节。小朱在提起公诉前退还了部分款项,可
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还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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