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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诈骗罪是不是按个人所得量刑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1.共同诈骗罪量刑不单纯看个人所得
共同犯罪里,所有行为人都要对诈骗总额负责,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2.主犯需对其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担责,量刑不是只看个人所得。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结合具体作用和参与度,而非仅看获利。
3.量刑还会考虑犯罪手段、后果、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情节。
所以要全面考量犯罪事实和个人情况,而非仅依据个人所得。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得大量钱财。三人分赃时,小朱所得最多,小李次之,小胡最少。案件审理中,小胡认为自己应按个人所得少而从轻量刑,不应与其他两人同责,而检方认为应按共同诈骗总额来考量三人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需对共同诈骗的总额负责。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诈骗,不论个人所得多少,都应对整体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2、主犯要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需判断三人在犯罪中的角色,若小朱为主犯,要对全部犯罪担责;若小李、小胡为从犯,可结合其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量刑,并非仅取决于个人获利。
3、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造成后果、退赃退赔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所以不能仅依据个人所得对三人量刑,要全面考量共同犯罪事实和各行为人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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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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