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取保候审人若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未及时到案等,已交
保证金会部分或全部没收。
还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找保
证人,或进行
监视居住、
逮捕。
2.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等,要及时解除。
解除时,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在
取保候审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且住址变动后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执行机关传讯时,小朱也未及时到案。此时,执行机关对于是否撤销小朱的取保候审并没收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等,已交纳保证金的,应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小朱存在上述
违规行为,执行机关可以撤销其取保候审并没收保证金。
2、若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等情形,应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本案未涉及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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