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债权可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时通知
债务人即可,未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
2.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转让,像基于债权性质、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不行。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3.
债权转让后,
受让人获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
债权人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万元,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之后小朱将这5万元债权转让给小胡,却未通知小李。小胡向小李索要欠款时,小李以未收到
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还款。此外,小朱和小李曾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小胡认为自己已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小李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李,所以该转让对小李不产生效力,小李拒绝向小胡还款有法律依据。
2、小朱和小李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此债权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通常不能进行转让。不过具体还要看该债权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依据不同情况判断是否能对抗第三人。
3、若转让有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小胡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小朱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小李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小胡主张对小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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