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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时间:2025.07.22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若分包商资质不符、信誉差或有影响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可否决选定的分包商,保障工程与自身权益。
3.建设单位不能滥用此权利,不可强行指定分包商。
若不合理否决致损失,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建设单位与小李的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小李的总承包单位欲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小胡的分包商,建设单位小朱在审核时,认为小胡的分包商商业信誉不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遂否决了该分包商。小李的总承包单位认为小胡的分包商符合要求,小朱属于滥用否决权,且小朱也未指定其他分包商,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小李要求小朱的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若建设单位发现拟分包的分包商存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有权否决选定的分包商。本案中小朱因认为小胡商业信誉不佳影响工程质量而否决,有一定依据。
2、建设单位不能滥用否决权,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商。若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否决分包商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最终认定小朱属于不合理否决,那么小朱所在的建设单位需对小李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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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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