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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之下不能继续履行债务

时间:2025.07.2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有以下情形无法继续履行债务
1.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如特定物品已丢失、转卖,或政策改变使履行不合法,客观上无法继续偿债。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成本过高。
基于人身信赖的合同,像委托、演出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若继续履行成本远超收益,也没必要。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请求履行。
这限制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防止其拖延影响债务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小李为小何进行一场专场演出。然而演出前小李突发重病住院,无法按约定进行演出。小何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小李则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允许,属于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案例中,小李因突发重病住院,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演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客观上已无法完成演出。
2、演出合同是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债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若强制小李带病演出,不仅可能损害小李的身体健康,而且也难以保证演出质量,不符合合同目的。
3、从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来看,若小何在小李生病情况明确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理性考虑实际情况,而一味要求小李履行,可能影响债务人的权益。因此,综合判断小李无需继续履行该演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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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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