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委托他人要钱,未明确转让债权,要钱的权利仍归原主,因这是委托
代理,受托人以原主名义
催款。
2.若委托时约定原主不能自行向对方要钱,原主这么做就违约了,要担责。
3.原主和受托人达成
债权转让且通知对方,原主就没了债权,不能再要钱。
所以,得看委托性质和有无债权转让。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帮其向小胡要钱,但未明确是否将债权转让给小李。之后小朱直接向小胡索要欠款,小李认为小朱的委托事项中有禁止其自行向小胡
主张权利的约定,小朱的行为构成违约。小朱则觉得自己才是债权主体,有权直接向小胡要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委托他人要钱通常是委托代理关系,若未明确债权转让,权利主体仍是委托人。本案中小朱委托小李要钱,未明确转让债权,所以小朱从主体上有权向小胡要钱。
2、若委托事项约定禁止委托人自行主张权利,委托人这么做可能构成违约。若小李能证明存在此约定,小朱应向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
3、若已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
债务人,原
债权人丧失债权。本案若小朱和小李达成债权转让且通知了小胡,小朱就不能再向小胡要钱,但从已知情况看未提及已完成有效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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