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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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指的是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敲诈勒索中,若行为人主动停止或阻止犯罪后果,属犯罪中止。此体现主观恶性降低,我国刑法规定,未造成损失可免刑,若造成损失则减刑。此举旨在公正评判行为人的责任与后果。

敲诈勒索中,若行为人主动停止或阻止犯罪后果,属犯罪中止。此体现主观恶性降低,我国刑法规定,未造成损失可免刑,若造成损失则减刑。此举旨在公正评判行为人的责任与后果。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若嫌疑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后果发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可免除或减轻处罚。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实质损害,以及嫌疑人的终止行为和效果。具体判决需结合案件细节和证据,由法院裁定。

敲诈勒索案中,犯罪者放弃犯罪却未告知受害者,导致受害者仍受威胁处置财产,不算中止行为。即使受害者未处置财物,也应判为犯罪未遂,非中止。强调犯罪者需明确表达终止意愿,保护受害者免受潜在危害。